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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兴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完善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依法查处,依法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实施相关反垄断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区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全区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质量监管。对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应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石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平顶山市石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平顶山市石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平顶山市石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平顶山市石龙区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平顶山市石龙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信访、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承办综合性会议;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2.承担协调推进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工作;负责新闻科普活动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分析处置工作;承担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
3.组织拟订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合市市场监管局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
4.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派出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负责机关、派出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5.承担机关、派出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6.负责机关、派出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7.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机关、派出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 (登记注册和政策法规股)
1.负责辖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承担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过程,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本单位“一次办妥”工作;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组织实施集中审批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2.组织起草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负责编制权责清单,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 拟订辖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4.拟订平顶山市石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具有性影响的案件;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工作;负责辖区查处举报案件奖励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案件信息综合统计和行刑衔接工作。
5.拟订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石龙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及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的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协调工作;负责市场监督大数据工作。
6.贯彻落实辖区非公经济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发展,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辖区小微企业名录;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组织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三)市场秩序监管股(网络商品交易和投诉举报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辖区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开展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2.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3.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4.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依法组织实施辖区网络市场行政执法;组织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5.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6.拟订实施辖区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区域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运营、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和转化运用的政策措施;承担辖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工作;指导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相关前置服务工作。
7.拟订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辖区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及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保护工作。
8.拟订辖区流通领域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四)食品安全监管股
1.拟订推进全区食品安全战略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2.分析掌握辖区生产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区级管辖的食品生产许可,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和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原因排查等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3.分析掌握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食品安全形势;拟订辖区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原因排查等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分析掌握辖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拟订辖区餐饮服务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原因排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5.拟订辖区食品、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五)药械化监管股(药械不良反应监测股)
1.拟订药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实施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零售环节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质量监管和药品使用环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监管工作;配合实施流通领域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2.拟订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3. 拟订化妆品经营管理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依法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
4. 拟订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六)质量发展股(安全监察股)
1.拟订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和质量激励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辖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辖区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辖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平顶山市石龙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拟订辖区重点监督的工业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依法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棉花等纤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3.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依法管理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4.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辖区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承担辖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辖区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5.拟订辖区标准化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管理辖区商品条码工作。
6.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辖区认证认可工作,规范认证认可活动;依法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相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7.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推进辖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发展工作;依法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