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了。
版权所有: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375—7130007
网站标识码:4104040002 ICP证号:豫ICP备09002732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04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