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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何庄小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拨付款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预算项目管理规定
一般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是指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区级财政专项、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支农项目资金。
第一条 单位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部门预算项目的申报制度
1.由业务科室根据科室的职能,结合区工作重点及单位发展规划,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意向,经主管领导阅示后,计财科汇总整理各业务科室年度预算意向后,根据区重点工作及相关财经制度,进行初步筛选排序后报主管负责人同意后下发各上报单位征求意见。
2.由业务科室按照下发的初选项目重新整理补充,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由计财科整理汇总,经班子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教育局。将基本确定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下发各业务科室进一步征求意见,各单位按照确定的项目资金数额,重新整理编制项目内容,上报计财科。
3.财务室组织行政一把手及主管预算项目的领导进一步商讨后,上报教育局及财政主管部门。待财政审核确定年度预算后,将审批评审结果第一时间下发各单位并督促遵照执行。
(二)项目申报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对于项目中涉及购置更新办公设备的项目内容,按照节约不浪费的原则申报项目。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四)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五)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六)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收支
(一)项目承担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报账制的,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或取消拨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财务依据项目验收报告拨付项目资金。
(五)报销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票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位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必须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去签章。
(六)报销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
第一条 前期工作管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大中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
(三)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条 项目审批管理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二)直属单位项目(下称直属单位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单位审批(或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变更管理
(一)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2.由于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3.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4.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预算并已成事实的,主管单位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申请,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项目招标管理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5.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6.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局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监理与验收
(一)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
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反馈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局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
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单位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3.管理不力,导致工程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4.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5.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6.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二)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三)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的问题的监理单位,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章 资金的拨款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管理:
(1)项目单位第一次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市财政局经建科提供发改委批复复印件(包括补助资金批复、项目核准意见书、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区发改委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单,原件和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等,需报送书面资料申请、填写保证书、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
(2)项目单位每次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财政局经建科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原件。基建项目资金申请进度表。
2、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管理:
(1)项目单位第一次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先向财政局经建科及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区发改委出具的《关于项目立项(初设、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单原件和工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复印件等,需报送书面资金申请、填写保证书、政府投资拨款申请单、基建项目资金申请进度表。
(2)项目单位每次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向财政局业务科室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说明书”、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原件)、基建项目资金申请进度表。
3、账务处理: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账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基建项目需要单独建账,按照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四大科目(需要在“用友”执行系统中增设相应科目)核算建设成本,有关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依据“财政直接入账通知书”,“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和第三方(直接支付收款单位)开具的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2)项目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根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支付凭证”和第三方(直接支付收款单位)开具的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4、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照305号文件规定,项目单位可以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按发改委批复数额(指初设文件)执行,如未批复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以市、区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不能预提,只能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单位应报送“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明细表”,财政业务科室查账核实后予以拨付,并出具“项目单位管理费确认函”。
需要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经营性项目不能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
5、投资审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上报区局发改委,按照发改委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单”向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余款。
所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均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区财政局拨付80%资金后,剩余资金待审计结束后,依据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第四章 其他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其他项目资金是指由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直接拨付到我局的专项资金,依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其他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与资金申请程序:
第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主管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报告后需附上报该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立项报告)及批复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 根据验收报告提交书面申请及分配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单位领导班子会,班子会通过后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计财科办理相关拨款手续。
第四条 拨款程序实行报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