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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根据合同性质,可分为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律师代理协议、保险合同、维修合同等,其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经济合同。
第4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单位的政策及规定程序;
(3)符合单位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
(4)签约部门或签约人具有本单位认定的签约资格;
(5)合同的标的、数量、金额、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付款条件、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保密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约日期、地点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单位利益的需要,合同文本不得留白。
第5条 后勤处负责人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处理合同纠纷与诉讼等。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
第6条 单位法务应会同经办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国家、行业及其他单位的各类标准、合同样本,以及过去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共同拟定适合本单位实际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7条 单位法务人员会同经办部门指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经领导班子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后勤处负责合同文本的流转及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8条 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内容完备、文字严谨、语义明确。
第9条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业务主办部门应在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之前与业务合作方签订合同。
(1)业务主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记录,审查人签字确认,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资料保存。
(2)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10条 合同签署前应根据本单位有关合同会签流程,由相关部门及人员会签,分管领导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授权人员签发。未经正式会签流程的合同文本,不得加盖单位印章。会签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发现差错、遗漏、笔误等时,应提出修改意见,返回主办人。 主办部门应认真分析采纳会签意见,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修改合同文本。
(1)单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部门经办人拟稿
2、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
3、业务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4、财务室审核
5、监察审计审核
6、法务人员审核
7、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发
8、办公室盖章
(2)项目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1、项目经办人拟稿(对方提供的,经办人现行审核)
2、投资监理审核
3、项目经理审核
4、工程部、安生办审核
5、财务审核
6、审计监察审核
7、法务审核
8、分管领导审核
9、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发
10、盖章
第11条 对于第三条所列的重要合同在订立时,如有必要应该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核。
第12条 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需委托他人签署,在签署合同时均应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合同的修改
第13条 草签合同的修改。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只要合同双方认可修改条款即可进行,经办人应将原草签的合同作废,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然后按前述合同的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它原因,需要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进行修改时,根据合同修改的内容确定修改方式:
(1)重新签署合同,原合同作废:
(2)签署补充合同,将原合同附件后面;
第15条 原合同作废时,须经办公室作废,加盖作废章,并收回所有合同正本,否则新合同不予办理。新合同的签订按照第三章规定。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16条 合同生效后,业务主办部门应积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主办部门、财务、监察审计相互之间应保持紧密配合。
第17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得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直接承办人员出现人事变动,要认真做好合同交接工作,接替者应承担该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18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与法务人员共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的途径,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19条 因合同纠纷出现仲裁、诉讼、需要外聘律师的,应由法务人员与业务主办部门协商后向单位领导报告。业务主办部门应协助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做好起诉、应诉和仲裁工作,并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交给案件主办人。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解决后,法务人员应写出合同纠纷处理报告,报单位领导。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情、处理结果、责任分析、经验教训等。
第七章 合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督科对金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
第二十二条 监察科可根据需要和单位领导要求,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八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有关合同的签订事项,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全部正本及副本,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编号、分类归档,登记《合同台账》计财科必须保留收、付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单位各科室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应纳入各职能部门考核工作范畴,合同监督机构应对重要(大)合同的履约结果做后监督,并形成重要(大)合同跟踪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领导班子会。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如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有关科室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合同量的多少,分别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