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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基础教育,加强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国家教育法规,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
二、按章办园,实现管理科学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按照上级规定的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去做好保育与教育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有序落实。
三、幼儿园建设要标准化。园舍建设要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幼儿园应设活动室、盥洗室、儿童厕所、教工厕所、办公用房和厨房等。使幼儿有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要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礼仪行为。要按幼儿教育规律促进智力发展,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幼儿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情感和良好的品德行为。
五、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六、做好保健卫生工作,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育幼环境,园舍和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害有毒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食具,保证饮食卫生化、营养化。
七、科学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自主游戏和自由活动时间,建立一日生活常规,注重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
八、幼儿园的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九、幼儿园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十、幼儿园应当与幼儿家庭密切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指导家长提高育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