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作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平顶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象的排查。各县(市、区)
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特别是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衔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疫情防护入户等形式,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家庭和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被感染者,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清类别,登记造册,及时救助。
二、放宽户籍地感染肺炎患者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临时救助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疫情感染患者的救助力度。一是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确保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二是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经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通过访谈核实,县级民政部门可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办手续的方式,按照当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发放3个月的临时救助金;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基本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按照当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发放最高6个月的临时救助金。三是对急难紧急情况的疫情患者,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按照当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发放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民政所长审核、主管领导签批。疫情解除后,按照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审批结束后需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书殿 0375-4976653
电话:18837571968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