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房屋交易、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依法审核、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各类规划。承担石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区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区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四)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拨付我区的区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级、省、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和市、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慎海彦 党组书记、局长
庞清水 党组成员、主任科员
余朝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贾跃岭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建昌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英歌 副主任科员
孙璐艳 资源保障中心副主任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市长热线的交办及统一上报。承担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对上级转办件的督查办理。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和市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等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督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管理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拟定自然资源系统各类数据产生、管理、移交、使用技术规范;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定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评估,组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上级交办、转办等信访事项的处置;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区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依规建立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制度;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担石龙区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补划和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水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区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区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管理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管理指导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负责区级设立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落实矿产资源政策;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科技项目。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负责局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事项的联审联批等工作。
(三)林业管理股。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全区退耕还林工作;起草防沙治沙建设规划、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法规、政策。
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推进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本区内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执法监督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区级土地、矿产、测绘、森林、草地、湿地、水等执法事项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执行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监督、协调、指导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区域内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配合上级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加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拟订区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党建、纪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