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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区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执行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区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规范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八)负责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贯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九)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编制全区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十四)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等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本区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区收费公路有关政策。

(十七)承担全区公路、水路的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承担省、市主管部门拟订的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责任。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实践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十二)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三)开展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2.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统筹衔接公路、水路等规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3.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国家、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项目须征得区建设交通局同意。

4.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陆保杰  党组书记、局长

高   磊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

姬小赖  党组成员、住房和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主任

李   涛  党组成员、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刘茉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袁   勋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李延杰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伟东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郭腾飞  住房和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副主任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件起草和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外事等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三)信访办。负责局系统信访、社会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

(四)财务科。组织制定和贯彻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的财务、会计、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系统行政性规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劳资科。负责劳动力调配工作;负责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及晋升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手续办理工作。

(六)城乡建设股。贯彻执行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指导全区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负责勘察设计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七)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查,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行政审批科。负责推进全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负责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九)房产事务服务中心。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负责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并监督管理;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区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贯彻执行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和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拟订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二)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服务站。贯彻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推广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负责实施全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股。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拟定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服务中心。落实国家、省、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心。贯彻执行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春) 3:00-6:00(夏秋)
0375-2526996
石龙区人民路10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