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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与严惩失信行为的提案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slq40/2026-00022
  • 发布日期
  • 2026-10-30
  • 主题分类
  • 2026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发布机构:石龙区人民政府->石龙区督查局 发布时间:2026-10-30 浏览次数:
提案号
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1号
提案者
李捍君
标题
关于解决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与严惩失信行为的提案
提案内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存在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执行难”问题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定缓解,但尚未根本解决。当前,部分被执行人(俗称“老赖”)逃避、抗拒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查人找物难题依然存在。尽管网络查控系统日益完善,但对于部分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甚至借助他人名义持有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及“人户分离”、下落不明等情况,查控的精准度和效率仍需提升。

(二)惩戒措施的威慑力与协同性有待加强。现有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在实践中存在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手段翻新、惩戒措施覆盖范围有限、跨部门协同联动不够紧密、惩戒信息未能完全融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等问题,导致惩戒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未能最大化。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率偏低。由于证据标准、移送衔接、刑事立案门槛等多方面原因,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刑事打击的震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联动有待深化。对失信行为的全方位、多维度制约尚未完全形成,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间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深度和广度需进一步拓展,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更加牢固。

(五)部分案件执行财产处置难。涉及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财产,可能因权属复杂、评估拍卖周期长、变现难度大等因素,导致处置进度缓慢,影响执行效率。

二、 具体建议

(一)深化财产查控与处置机制改革。一是升级与拓展网络查控系统。进一步整合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金融、证券、税务、市场监管、海关、互联网平台等多源数据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包括虚拟财产、境外财产线索等)和行踪轨迹更全面、实时、精准的在线查控。探索建立对疑似规避执行行为的智能监测模型。二是优化财产处置流程。完善司法拍卖制度,推广采用更灵活多样的变价方式,引入专业辅助机构,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和成交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完善依法退出和恢复机制,并健全执行救助制度。

(二)强化联合信用惩戒的广度与深度。一是完善失信名单制度。科学界定纳入标准,精准适用。推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更加深度地嵌入各职能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审批、信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等环节,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二是扩大限制措施范围。在现有限制高消费基础上,研究对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人在更广泛社会领域和日常生活便利方面依法实施必要限制,提升其失信成本。同时,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

(三)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一是畅通刑事追责渠道。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明确证据标准和移送程序,建立高效顺畅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衔接机制。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于情节严重的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探索自诉与公诉相结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加大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与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一是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司法信息的有效融合与应用。二是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探索在诉讼费用减免、信用评价提升、金融服务优惠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引导形成崇尚诚信、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

(五)创新执行工作模式与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推广智慧执行应用。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提高执行案件智能化分析、财产线索自动发现、执行风险预警等能力。二是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执行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行人员法律素养、信息化应用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健全执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权依法规范行使。三是强化法治宣传与舆论引导。持续曝光典型失信案例,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工作成效,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

解决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协同联动、系统推进,通过多措并举实现执行工作质效显著提升,司法权威得到有力维护,社会诚信水平整体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承办单位
法院
办理结果
A
答复内容

李捍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与严惩失信行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夯实基、务实功、出实绩”的工作要求及“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部署,认真吸纳李捍君委员提出的宝贵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和强化联合信用惩戒为重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为石龙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石龙法院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正栩(院党组书记、院长)副组长:袁黎晓(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闫鹏飞(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执行局负责人)成员:执行局副局长、立案庭庭长、综合审判庭庭长、综合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由执行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提案办理的具体协调、督导、汇总及反馈工作。

三、任务分工及具体措施

针对李捍君委员提出的五方面问题和五方面建议,结合省高院“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如下办理措施:

(一)关于“深化财产查控与处置机制改革”的办理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慢的问题,我院将严格按照省高院“规范执行查控”和“规范财产处置”的要求推进:

升级查控精度与广度,严格落实省高院关于“强化对查控财产的精细化管理”要求,确保网络查控与线下查控财产信息在3日内录入“一张网”系统,严禁规避监管。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重点监测被执行人通过他人账户收支、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规避执行行为,提升对“隐形财产”的发现能力。优化财产处置流程,严格执行“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和“合理选择执行财产”的规定。推广网拍辅助机构参与,压缩评估、拍卖周期。对于不动产等处置难问题,严格按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九种具体情形进行甄别,严禁以此为由违规终本。规范终本案件管理,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行实质审核,重点核查财产报告、惩戒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9项内容。建立终本案件“回头看”和动态管理机制,对超五年以上终本案件,主动核查被执行人是否“失能”,符合条件的依法引导退出。

(二)关于“强化联合信用惩戒的广度与深度”的办理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惩戒力度和范围问题,我院将严格对标省高院“规范强制措施和信用惩戒措施”的要求,做到精准、适度、规范:

精准适用惩戒措施,严格区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同时限消;仅符合限消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严禁对已履行完毕或存在法定不得采取惩戒情形的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审慎适用特定惩戒,严格落实省高院规定的禁止透用和慎重适用信用惩戒的情形。例如,对提供了足额有效担保、查封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校园贷”“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系低保户或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机构,均严格限制或禁止采取惩戒措施。推行失信预警与权益保障,实施“失信预警机制”,拟纳失前10日发送预通知,告知后果并给予申辩机会。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申请纠正的,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屏蔽。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主动履行的及时删除信息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三)关于“加大对抗拒执行行力的刑事打击力度”的办理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拒执罪适用率偏低的问题,我院将严格执行省高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规范要求:

严格把握移送标准,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前,必须由合议庭研究。明显不构成拒执罪或证据明显不足的,不得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立案与证据审查判断指引》移送。畅通公诉与自诉渠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建立常态化打击机制。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严格按照《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指引》,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程序维护权益,形成“公诉+自诉”的打击合力。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在用足罚款、拘留等措施的同时,严格规范羁押监管。对老弱病残、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的被执行人,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控制期间必须明确监管责任,确保不发生意外事故,严禁以调解为由延长拘传时间。

(四)关于“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与自动履行激励机制”的办理情况

您的这一建议非常具有前瞻性。我院将在依法惩戒失信的同时,着力构建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并重的机制:

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对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及时出具《结案通知书》,同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措施。强化法治宣传,选取典型失信和自动履行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区融媒体中心等渠道广泛宣传,营造“失信可耻、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

(五)关于“创新执行工作模式与加强队伍建设”的办理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队伍建设和模式创新建议,我院将全面落实省高院“规范执行行为”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

依托“一张网”办案系统,加大执行流程节点(立案、查控、处置、案款发放、结案)的公开力度。推广执行微信小程序,向当事人实时推送进展,提升透明度。严格执行案款发放时限(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财务5个工作日内发放)。民生案件进一步提速(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财务5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立案款专员制度,实行发放前关联排查,严禁向案外人违规发款。强化队伍建设,抓住“关键少数”,发挥执行局长“领头雁”作用。严格落实合议制度和阅核制度,重点加强对“四类案件”和终本案件的监督管理。坚持“一案双查”,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实施步骤

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4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李捍君委员提案内容和省高院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

全面实施阶段(2026年4月中旬-8月):各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逐项落实任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合账,实行销号管理。

总结验收阶段(2026年9月):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工作成效,提炼经验做法。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并做好后续跟踪回访。

五、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办理政协提案是接受民主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协同配合。树牢“一盘棋”思想,立案、审判、执行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立审执衔接顺畅。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联动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务求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执行质效核心指标,以提案办理推动解决一批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确保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稳步提升,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整理办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时限向区政协和上级法院报送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