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水局关于对金兆阳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slq16/2025-00021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龙农水(饲料)罚〔2025〕1 号
当事人:河南金兆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MA9GFNPJ73 住所(住址):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祥符村260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娜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饲料生产厂进行安全检查,在饲料添加剂存放处发现化工级添加剂无水硫酸钠15袋(开封1袋,未开封14袋)。结合询问笔录、河南金兆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相关台账信息等证据材料,当事人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金兆阳牌羊饲料40袋,每袋40千克,每袋售价60元。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饲料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一)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法定代表人郭丽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河南金兆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1份; 6.受委托人赵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河南金兆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生产相关台账信息。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顶山市 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龙农水(饲料)罚告听〔2025〕1 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1600千克,货值2400元,依照《饲料及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 料添加剂;”的规定,参照《饲料及饲料添加管理条例》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第 22 项“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饲料,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俩仟肆佰元整(2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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