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区政府决定对《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平龙政办〔2024〕1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5月19日
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一、保障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以上对象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优抚对象。
二、保障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5.分类保障的原则。
6.尊崇服务的原则。
三、保障办法
(一)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助缴纳。
(二)完善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
1.门诊医疗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满70岁的病退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2.住院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
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7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的住院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至75%,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参保报销制度的,按95%的比例予以补助。
四、资金来源
1.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2.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3.社会捐助资金。
4.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财政局根据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优抚对象医疗终结后,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票据按比例即时结算。
(三)每季度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抄送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事关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防的巩固,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倡树尊崇服务理念,彰显“尊崇军人就是尊崇为国奉献”的价值取向。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身份;编制年度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区财政局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将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费用报销和优惠减免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向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三)加强管理,追究责任。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退役军人、军烈属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医疗保障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在解决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问题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违规审批医疗补助资金,一经发现,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弄虚作假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和骗领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补助资格,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本办法自正式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2024年5月27日印发的《石龙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平龙政办〔202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