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气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7时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允许燃放区域
在石龙区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允许燃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可以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操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限放有关事宜。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