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6月21日印发了《石龙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1号)有关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制定下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起草过程
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三、政策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11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三项内容:
1、承办单位要扎实做好《目录》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承办单位需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未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确需新增或对已列入《目录》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3、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编制本部门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积极推动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率先突破。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龙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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