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了《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调整后石龙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及目。
为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石龙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 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75号),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我区对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并通过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同意公布实施,现予以公布实施。
三、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无重大分歧。
四、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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