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针对目前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旺盛但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的现状,研究制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突出补短板,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培育婴幼儿照护机构多元化供给主体,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据统计数据测算,到2020年河南省有3岁以下婴幼儿(指0岁、1岁、2岁三个年龄组,不含3岁)370.1万,其中城镇181.2万、农村188.9万。据2016年对郑州市600多位婴幼儿母亲进行婴幼儿照护需求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33.3%的家长有入托需求,而调研样本中实际的入托率为5.55%。若按33.3%的入托需求测算,2020年仅城市就有60万婴幼儿需要入托。可以看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市场需求非常旺盛,但现有供给却严重不足,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河南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需求,必须出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到2020年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均建立1—2家符合河南省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三、《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增加供给。
(三)培育多元化供给主体。一是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婴幼儿照护需求;二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三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一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二是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三是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四是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三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
四、如何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五、如何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针对行业发展人才缺乏的难题,《实施意见》强调,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
六、河南省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社会支持。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友好的社会环境。建立专家智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研究,加强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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