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55980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10-04
信件标题:
举报石龙区司法局石龙公证处宋凯宁、汝州市司法局宋和平滥用职权组织强拆、违规干预宅基地
信件内容:
举报人:宋进平,男,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李楼村,户口性质:农村户口。
被举报人(一):宋凯宁,男,汉族,工作单位:平顶山石龙区司法局石龙公证处,户口性质:城镇户口。与被举报人(二)系父子关系。
被举报人(二):宋和平,男,汉族,工作单位:汝州市司法局,户口性质:城镇户口。
举报事项:
1.被举报人宋和平、被举报人宋凯宁组织十余人,驾驶挖掘机,以非法暴力手段意图强拆举报人正在建设房屋;
2.被举报人宋凯宁身为公职人员,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农村宅基地取得资格的情况下,配合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一、2026年10月1日晚,被举报人宋和平、宋凯宁组织十余名人员、驾驶挖掘机前往举报人住宅,意图拆除举报人正在建设的房屋。经举报人妻子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本次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但被举报人宋和平、宋凯宁组织多人+机械强拆的行为,已构成对举报人合法财产与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该事实有报警记录、现场录像、邻里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二、案涉宅基地位于河南省汝州市杨楼镇马庄村 9 组,1993 年确权登记在宋长海户下,该户登记家庭成员共 5 人,包含举报人宋进平。举报人宋进平系本村农村户口,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宅基地共有使用权。
三、2016年,被举报人宋和平在未告知举报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情况下,带领宋长海及被举报人宋凯宁前往马庄大队,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被举报人宋凯宁对此事知情,配合提供个人身份材料并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宋和平、宋凯宁二人均为城镇户口,不属于马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政策,无权取得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四、举报人宋进平2026年前往汝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该宅基地仍登记在宋长海名下,变更登记未完成。但两被举报人已实际参与并启动了违规变更操作。
五、举报人家庭拟在该宅基地上合法建房,遭被举报人宋和平多次阻挠,并且被举报人宋和平多次指使宋长海阻挠举报人家庭在上述宅基地上合法建房,系本次矛盾的实际推动者。被举报人宋和平身为公职人员,在明知自身不能取得宅基地的情况下,仍持续介入并干扰举报人家庭合法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违纪违法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违法占用/购买宅基地的,不予登记;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在农村违规占用土地、谋取私利;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应予纪律处分。
举报请求:
1.调查被举报人宋和平、宋凯宁于2026年10月1日组织多人+机械强行拆除举报人房屋(经公安出警处置、未造成损失)的相关行为;
2.调查被举报人宋凯宁配合办理案涉宅基地变更登记申请的相关行为;
3.依据党纪、政务相关规定,追究被举报人宋凯宁相应纪律责任。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全部属实。如存在捏造事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情形,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宋进平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6-10-08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您通过区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其中,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举报,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管辖权限受理。区长信箱主要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诉求,对公职人员违纪问题无调查处理权限。涉及2026年10月1日强拆行为,公安机关已出警处置,如涉嫌违法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建议反映人就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涉及宋凯宁的,可向石龙区纪委监委举报;涉及宋和平的,可向汝州市纪委监委举报,也可通过12388纪检监察举报平台提交。涉及强拆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处理。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向汝州市自然资源局或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本信箱已将相关情况记录备查,不再另行转办。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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