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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00slq08/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8-28
  • 主题分类
  • 信息公开指南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发布机构:石龙区人民政府->石龙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石龙区统计局的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线上公开网站

 网址:www.shilongqu.gov.cn

2.线下公开:石龙区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石龙区人民路14号

联系电话:0375-7132096(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石龙区统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1.办公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14

2.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公电话:0375-7132096;邮政编码:467045;电子邮箱:slqtj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时,应当向本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根据《条例》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平顶山市石龙区统计局。联系电话:0375-7132096;电子邮箱:slqtj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讯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14号;邮政编码:467045;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信息。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石龙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石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3.网页申请。请登录石龙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地方部门平台链接-石龙区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四)申请答复:

1.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石龙区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2.答复说明: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事宜: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注意事项:

1.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