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相关
1. 哪些人能享受石龙区这项医疗保障政策?
保障对象为石龙区户籍的优抚对象,具体包括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军人)、烈士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2. 有双重或多重优抚身份的人,该怎么享受医疗待遇?
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即选择待遇更高的那一项享受。
3. 七至十级伤残民兵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医疗补助按什么标准执行?
七至十级伤残民兵的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同级别残疾军人执行;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医疗补助标准,参照参战退役人员执行。
二、保障原则相关
这项医疗保障政策遵循哪些原则?
共遵循 6 项原则,分别是属地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原则、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原则、分类保障原则、尊崇服务原则。
三、医疗优惠与资助相关
1. 在定点医疗单位,优抚对象能享受哪些优先减免项目?
服务窗口悬挂优先标牌,可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
免收挂号费、接诊费、注射费。
床位费减收 30%,各种仪器检查费、化验费减收 20%,治疗费减收 20%。
2. 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有资助吗?
有。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资助缴纳。
四、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相关
1. 门诊医疗补助有哪些规定?
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 300 元;满 70 岁的病退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 300 元。
2. 住院医疗补助的比例和限额是多少?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 85% 的比例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7000 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包括铀矿开采人员)退役军人,按 75% 的比例补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6000 元。
3.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怎么解决?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参保报销制度的,按 95% 的比例予以补助。
五、资金与管理相关
1.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从哪里来?
有 4 个来源,分别是中央、省、市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区级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2. 哪些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各有什么职责?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为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督促政策落实。
财政部门:将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待遇,并向退役军人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卫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服务、提高质量,落实优惠减免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退役军人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3. 违规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待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4.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会调整吗?
会。将随着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由退役军人部门会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及时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