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6日印发了《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7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对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要求参照市政府征收范围、标准,出台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查程序。
二、制定依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20〕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会议纪要》(〔2023〕6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对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3〕417号)。
三、制定意义
切实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基础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
四、起草过程
2023年9月7日,根据2023年25号区长办公会议要求,起草了《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9月15日通过了石龙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17日,区六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原则通过《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9月7日至9月13日,在石龙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了意见,修改完善后予以印发。
五、主要内容
《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共20条,其中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按每平方米50元征收;如不安装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设施,应在征收标准每平方米50元中扣减供水、供气、供热的分配金额后减半征收,即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第六条:全区工业厂房的城市配套费标准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第十九条:区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城市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保障措施
一是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建立由区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区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三是区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城市管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石龙区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余朝辉
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255865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石龙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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