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印发《平顶山市石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响应国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号召,补齐区域内见义勇为奖励保障体系短板,解决部分具有见义勇为性质但未达省级确认条件的行为缺乏表彰激励的问题;二是立足石龙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见义勇为相关工作,让更多正义之举得到认可与保障。
制定依据严格遵循《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等上级规定,确保政策的合法性、统一性与可操作性。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市石龙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同时涵盖石龙区户籍居民在外地实施、未获当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性质行为(核实属实后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表彰对象与情形
奖励对象:重点针对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但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实现奖励范围的合理延伸,让 “准见义勇为” 行为也能获得认可。
表彰情形:明确五类可予以表彰奖励的行为:
制止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制止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在救人、抢险、救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其他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
(三)申报与受理机制
申报 / 举荐主体:申报人或举荐人范围广泛,包括行为人本人、见义勇为志愿者、行为人近亲属、受益人、目击者,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确保各类主体均可参与举荐申报。
受理单位:明确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区见义勇为协会为受理单位,为申报人提供便捷、明确的办理渠道。
(四)评定流程与奖励标准
评定流程:区见义勇为协会收到证明材料后,先对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调查核实,再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备案,确保评定工作严谨规范、公平公正。
奖励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奖励,兼顾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
事迹突出、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授予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给予 5 万元以上奖励;
有较大影响的,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有一定影响的,一次性奖励 3000 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有一般影响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其他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奖励(不颁发荣誉证书)。
(五)其他重要规定
除《办法》明确条款外,其余要求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平顶山市相关决定施行,确保政策衔接一致。
《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由石龙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
三、政策意义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石龙区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制度,扩大了表彰覆盖范围,既体现了对重大见义勇为事迹的重奖激励,也彰显了对普通正义之举的尊重认可。这将有效激发社会各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群众主动参与维护公共安全、弘扬社会正气,为建设平安石龙、文明石龙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精神支撑。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
2.解读人:田澍妍
3.政策咨询电话:1500390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