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石龙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平顶山市石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理解《实施办法》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2023年8月25日,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力度,强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保障措施,对新时代进一步加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鹰城、法治鹰城,促进我市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做好石龙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有必要出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主要可以概括为4部分内容,需要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的界定。明确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未达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所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但是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也就是解决未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问题。
(二)关于见义勇为的界定。明确了五种予以表彰奖励的见义勇情形。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准确界定,方便公众很好地理解见义勇为行为。
(三)关于明确见义勇为的申报、受理及确认。对见义勇为的申报、受理及确认进一步明确。对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要求由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对未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由辖区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调查,区见义勇为协会办公会确认,报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了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三种奖励的类别;结合石龙区实际,明确对未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见义勇为性质行为的人员(群体)一次性奖金标准;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他方面的保护保障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草案)》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
2.解读人:田澍妍
3.政策咨询电话:1500390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