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2日印发了《平顶山市石龙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本办法是在全省实施创新驱动、科技引领战略和市审计局就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及我区《<2019年石龙区转型发展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平龙政办〔2019〕26号)精神的背景下拟定的。
二、制定依据
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一是《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3号)及《平顶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意见;二是借鉴了我市部分县(市、区)如叶县、宝丰、卫东、郏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及外地市关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验。
三、制定意义
出台该办法,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和激发辖区企业主体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强化技术攻关,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助力我区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起草过程
该办法起草时主要参照了《河南省企业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3号)及《平顶山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平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意见;又借鉴了我市部分县(市、区)如叶县、宝丰、卫东、郏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及外地市关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验;同时为推动我区科技工作实际需要。随着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日趋加强和各级科技项目奖补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纪检、审计工作要求,确需出台一项专门用于管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办法。
区政府科技部门成立了该办法的起草领导小组,拟出后征求了部分企业意见,通过了科技局党组会议,报经了区法制室及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核,又按照审批流程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及相关协商会签意见之后,最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予以印发的。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计五章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受理单位、申办程序、资助范围、奖励办法及监督措施等,在支持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方面细化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客空间、星创天地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5万、8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方面,指出了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2万元、5000元的资助。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面,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于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3万元资助,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5000元资助做了明晰分类。在支持企业研发投入方面,强调了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资助研发投入的政策实行奖补。在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大赛和举办创新活动方面,注重激发和引导企业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科技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正式参赛资格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5万元、2万元、5000元资助;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6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 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资助;对在平顶山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 万元、1万元的资助,并注明了新增事项可提请申报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资助的意见。
六、保障措施
该办法的资助奖励申请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科技创新资助奖励按年度实施,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及个人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受理。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公示予以兑现。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石龙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刘广召
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13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