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龙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25-00001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主题分类
- 起草说明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一、起草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于2021年公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针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分别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省、市也相继出台了资产管理、处置、配置等相关指导意见和制度规范,而一直以来,在实际执行中,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都依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资产的配置、处置等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导致资产管理工作不规范。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而梳理出这个管理办法。此次出台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旨在把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入口关”,为下一步完善资产配备标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全链条管理机制打下基础。
二、出台意义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资产配置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点,是资产管理的源头环节,对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二)是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保障职能履行的重要基础。通过制定详细的配置标准和管理程序,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有章可循,减少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明确资产配置的方式和程序,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资源浪费,提高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高效、合理地使用国有资产,履行其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需要。
三、起草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平政〔2011〕56号)。
四、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令第35、36号和省财政厅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参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石龙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并于4月7日向区级预算单位征求意见。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由总则、资产配置条件、资产配置程序、资产配置标准、管理与监督等五章共三十三条组成。
(二)主要内容。1.资产配置条件。《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2.资产配置标准。(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区财政局审核;(二)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批复至区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四)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资产时,应当按预算批复将资产购置意见列入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内执行。《办法》规定购置单价2000元以下、批量1万元以下资产,原则上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置。
六、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通过向各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七、工作建议
本《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执行。
石龙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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