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救治管控工作,维护患者健康权益,避免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58号),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设立石龙区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诊疗专项救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救助资金的设立
石龙区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设立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诊疗专项救助资金,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救治,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处置费用。
二、专项救助资金使用对象
1.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
3.家庭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
4.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
5.其他经认定需要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
三、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区卫健委负责专项救助资金的牵头管理,组织公安、残联、医保、街道以及专家对需使用专项救助资金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共同认定,对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街道负责协调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医保局负责入院救治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医疗报销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入院救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资金支付。
四、专项救助资金使用流程
1.专项救助资金申请:需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身份审核认定后,由所属街道填报《石龙区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诊疗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卡复印件,报区卫健委备案。
2.入院治疗费用的报销:精神障碍患者入院医疗费用,在定点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报销。
3.专项救助资金审批: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材料经区卫健委初审后,由卫健委填报《石龙区财政资金拨款审批表》,经主管区长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4.专项救助资金拨付: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资助,财政每半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支付一次。对住院前核实购买有商业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由家属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进行救助报销。
五、专项救助资金的监管
为确保专项经费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区审计局对专项救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强化监管。
2024年8月19日
石龙区精神障碍患者入院诊疗专项救助资金使用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