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石龙区农村 (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委办公室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6日
石龙区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pdf
▸文字解读丨关于印发《石龙区农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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