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龙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平龙政办〔2023〕36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23-00001
- 发布日期
- 2023-09-29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石龙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5日
石龙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顶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加强业务指导,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做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3个以上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区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3个以上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2—3个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2—3个连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街道办事处有3个以上连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省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街道办事处有1—2个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1—2个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2~3个连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3—4个连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1个连片发生疫情,或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我区街道办事处有1—2个连片发生疫情。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街道办事处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应急组织
(一)应急指挥机构
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总负责,区政府区长是疫情控制第一责任人。区政府做好区级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的技术及相应物资的储备,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区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等,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具体职责是: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疫情的监测、报告、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调集动物防疫专家参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县、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县、区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做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财政局: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同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和供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区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高危人群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养殖场户灾情损失的调查核对和灾后困难户的救助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辖区内外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配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内的所有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区消防大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行动,与公安部门一同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等工作。
其他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二)专家组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警预报
(一)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加强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报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值班电话0375-2535229。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责任报告单位
a.区人民政府;
b.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c.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d.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e.相关科研院校。
(2)责任报告人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畜牧办公室工作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辖区发现可疑的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于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区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采集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五)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认定,必要时,由省、市农业农村局认定。
五、应急响应
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发生,或者我区受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威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一)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建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2.一般突发应急预案(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畜牧办公室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区卫健委、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局: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当其他地区发生疫情而我区未发生时,应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b.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c.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d.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e.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f.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二)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疫情的,随着国家、省、市的终止而终止。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六、疫情处置
(一)疫点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需经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二)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行紧急免疫接种。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表彰和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健委、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区农业农村局、卫健委、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交通局、消防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积极协调运输车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高危人群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委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并负责储备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更新。应急储备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疫苗、各类消毒药品;(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4)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6)扑杀设施设备,包括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7)通讯工具,包括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电脑等;(8)封锁设施设备,包括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不少于10万元,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并纳入区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60%、10%、10%和20%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60%、10%、10%和20%的比例承担。
其他动物疫病的疫苗、扑杀补偿等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三)培训和演习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区政府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四)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是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行政村划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并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石龙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