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石龙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区六届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8日
石龙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全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评价,依照《全市“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平九小专班〔2023〕2号)实施;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九小”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条 对各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采取月度评价与年度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工作专班”)负责组织。
第五条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依照该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日常督导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职责履行情况由区工作专班每月抽查部门工作资料进行评价。
第六条 区“九小”场所治理专班单位要采取严治和严控两道防线,坚决扭转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被动局面,明晰责任分工,细化工作落实。应急、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公安和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部门要贯彻“宣传教育、违法告知、督促整改,跟踪检查”的工作程序,引导“九小”场所负责人做到“四清、两拆、三确保”,主动整改隐患、消除风险。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部门在区工作专班组织的月度评价中,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分管负责同志在区治理工作月推进会上作表态发言,视情在落后单位召开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部门在治理工作中,被市督导组通报辖区“九小”场所问题严重的或反复督办的;或因工作落实不力、未上报治理档案资料,导致我区在市九小专班评价扣分较多,影响在全市位次的,由区工作专班提请政府约谈分管负责同志,并责令在区治理工作月推进会上作检讨发言;情况严重的,由区工作专班提请政府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并责令在区治理工作月推进会上作表态发言。
第九条 在“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函告提醒、通报批评或组织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停职、岗位调整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通报、交办或督办的问题,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或检查发现要求整改,但整改、处理不及时或未有效解决的;
(三)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推诿扯皮,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
(四)错报、漏报、瞒报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在检查、考评、上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因工作不力,致使辖区内“九小”场所等重点场所发生亡人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年度总体评价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作为对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总体评价中落后的街道办和有关行业部门,由工作专班提请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约谈或专项督办,取消分管领导、专班工作人员当年消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总体评价中表现突出,且辖区“九小”场所未发生亡人或者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视情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补。
第十三条 对年度总体评价中表现突出的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由区九小场所治理工作专班推荐上报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