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平顶山市石龙区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服务电话:0375-2527135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1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2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3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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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5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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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处罚 |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7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