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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11410404MB0Q071344/2020-000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发布机构:石龙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平龙政复(终)决〔2019〕1号

 

申  请  人:夏征兵,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政府1号,身份证号码:410401197405231015。

委托代理人:宁树峰,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 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

住      所:平顶山市石龙区中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泉水,局长。

 

申请人夏征兵不服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作出的平龙公(人)行罚字〔2017〕1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已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