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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41659
信件分类: 举报
提交时间: 2023-02-18
信件标题: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陈新建违法放贷
信件内容: 我叫姚民智,男,身份号码410426196908155571,汉族。住所地:许昌市襄城县库庄乡李吾庄村。电话18768967819 。我怀着甚是悲愤、几近崩溃的心情,向上级部门实名反映——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陈新建、总经理曹俊伟虚构借贷事实、构陷担保陷阱、违法放贷,使反映人背负上了235727.5万的债务,还要承担无限期的年利率11.7%利滚利及逾期贷款罚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外加收的50%高额罚息。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着严格规定,对于贷款的审查过程也应恪守职责。被反映单位及董事长陈新建、总经理曹俊伟明知平顶山市龙之祥商贸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下称:龙之祥商贸公司)无固定资产、无人员无会计、无经营收入、无银行流水,却以信用贷的形式为龙之祥商贸公司违法发放信用贷款180万元(合同编号:宝农商借字2020第5—3号)。双方借贷协议第二条借款用途:用于归还借款合同编号宝农商借字2019第5—4号的贷款(另案贷款)。还款来源一项:还款来源为借款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一切可支配资金;还款来源为担保人姚民智各项收入及资产。 一个刚被企业法人王恩生收购57天的空壳私企——龙之祥商贸公司;担保人姚民智系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名下无固定资产的农民身份的信用黑户,主贷单位及担保者均不具备大额信用借贷之信用条件,被反映单位没有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查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没有尽到贷前审慎经营、贷后严格防控资金管理的职责? 在发放本案贷款之前,与总经理曹俊伟、董事长陈新伟多次洽谈中,陈新伟等人均明确告知借贷人及担保人姚民智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陈新伟说银行有扶持企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受陈新伟等人的误导反映人姚民智才同意为该笔巨额借贷资金担保的。最后被反映单位发放的180万元贷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平顶山市皇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举报单位的借款(合同编号为农商借字2019第5—4号。龙之祥商贸公司为该笔贷款资金的担保方)。 且更加离谱的是,被反映单位给龙之祥商贸公司2019年2月2日发放的180万元贷款,仅此在龙之祥商贸公司的公户过账,资金龙之祥商贸公司并未实际使用,2月3日被反映单位即强行将180万元资金全部划扣进入银行的账户,全部用于偿还平顶山市皇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举报单位合同编号为农商借字2019第5—4号的800万元贷款的利息。 就被反映单位违法放贷行为,违反国家《刑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请求市政府领导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追究被举报单位违法责任,构成《刑法》违法放贷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被反映单位违法放贷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反映人:姚民智 2023年2月18日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2-21
回复内容: 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该信件申请部门错误,已为他指明了正确的申请流程,申请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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