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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3940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18-05-23
信件标题: 关于户口不在农村,但是居住地在农村有没有选举权的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1974.12.12生于石龙区龙兴街道楝树店村三组,本人于1997年5月因接替父亲工作户口转于石龙区梁洼派出所现属于农转非户口,但是本人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出生所在的居住,本村和本人情况一样的有十来人,现根据2011.7.29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2次会议,第二十条,第四款之决定申请选民资格,本村居委会干部解释虽然在本村居住,但是户口不再本村就没有申请选民资格的权利,本人以为居委会这一决定违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村民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河南省2011.7.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期望给予答复!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石龙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06-01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能参加选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能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其本人应当提出申请,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申请地选举委员会出具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能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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